上海公司注册对登记的程序要件是什么?
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方可获得法律主体的身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公司的登记程序意味着公司这个法律拟制的“人”的“诞生”。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律主体身份证明,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但是,公司毕竟不是真正的人,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因此,只有在同时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之后,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就是指前面提到的两类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要件,主要是指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公司,依据《注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类型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方可成立。特别程序适用于特殊行业或者特殊类型的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的公司设立程序,指的是公司的普通设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休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查验出资等情况,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审批的要求。1994年《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法令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新《公司注册法》取消了这一审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新《公司法》同时获得审议修订通过的新《证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的问题作出了修改,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法令部门核准。结合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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