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财务企业的种类及相关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财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财务、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财务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财务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中外财务者多数愿意采取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多地应用于财务者多、技术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财务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财务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国财务者先行回收财务,对外国财务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财务者财务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财务者,因而外国财务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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