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处分财产或者虚假清算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册后一旦决定清算就不应当处理主要财产,也不能编造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作出解散决定,或者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将公司注销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
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再行注销公司登记。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补充清算程序,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公司不履行清算程序即行注销登记,或者在不营业的情况下既不清算,也不注销登记,等待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清算时未出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注册公司清算时,股东未缴付的出资包括到期限未缴付和尚未缴付期限的出资都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处理,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付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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