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 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 会计师事务所 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 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 ,将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财务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两人以上限制,只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 第59-64条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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